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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2023-03-29

    黃山健康職業(yè)學院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誠信,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所有在編教職工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zhí)行、驗收等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我院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捏造科研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五)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jīng)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稱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第四條  學院黨政主要領導是學風建設和學術不端行為預防和查處的第一責任人。學院學術委員會是調查、認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機構,應當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五條  將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第六條  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相關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chǎn)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guī)范監(jiān)督機制。

    第七條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shù)據(jù)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八條  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yōu)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九條 學校負責對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各系(部)負責查處一般的科研不端行為,必要時可以會同其他部門聯(lián)合進行查處。

    第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并為其保密。

    (二)協(xié)調項目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學校的查處決定。

    (四)研究提出學校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推動學校的科研誠信建設。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學院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學院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jù)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院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開展對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后,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第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包括科研處、提供學術判斷的同行專家等,必要時應當包括學院紀檢的工作人員。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xiàn)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xié)助。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七條  調查組應在30日內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作出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提交學院學術委員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qū)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有特殊情況的,可向學院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并提供延長調查時間的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五章  認定與處理

    第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調查報告,會同相關部門,根據(jù)其職責和權限提出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學校處理決定送至被處理人、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學院應當根據(jù)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職權和規(guī)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jīng)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科研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科研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jù)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jīng)查實,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學院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院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期起實施。

     

     

     

                                  2023年3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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